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通姦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關 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可分別討論如下:
(一) 未受認領、準正前:
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認為:非婚生子女在未經其 生父認領前,與其生父既無父與子女之親屬關係,而其生母之關係,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 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本旨推之,自應解為從母姓。
(二) 已經認領、準正而成為婚生子女者: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準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者,應類推適 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使其從父姓為宜,依此見解,子女若尚未報出生戶口,即為生父認領時,可直接從父姓報出生戶口。
反之,子女已從母姓報出生戶口,始由父認領時,子 女當然改從父姓。惟若生母方面有「母無兄弟」之情形者,仍得依生父及生母之約定使該子女 仍保留母姓,此為解釋上當然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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