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 同樣具繼承效力
署名無助的女人問:
我知道丈夫外遇並生下一名女兒,至今已超過兩年,期間我都沒有提起任何民、刑事訴訟,將來如果先生過世或與我離婚,這個女孩會來和我兒子爭財產?
而外傳媽媽如果死亡,娘家及兒子各有一半財產繼承權,請問是真的嗎?而父親如果死亡,戶籍上突多出一名子女,真有權利分財產嗎?
律師張景源答: 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必須經過認領或收養程序,其中,認領小孩的條件,是小孩必須是認領人的親生子女,而收養對象,則必然是別人的小孩,因此,對這名讀者來說,除非你丈夫生前已向法院辦理認領手續,否則外遇對象所生女兒,無權繼承財產。
問題是,讀者可能無從確知丈夫是否認領女兒,因這個小孩戶籍,應是登記在丈夫外遇對象名下,因此丈夫實際上是可以瞞著讀者認領女兒,且一旦完成認領手續,就會發生法律上的繼承效力。
一旦真發生這種情況,讀者只能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經由DNA鑑定,確認對方是否真為丈夫的小孩。若不是,就可主張認領無效;假使鑑定結果,真為丈夫的小孩,則小孩不但有權和讀者及其他子女平分遺產,還可另請求給付撫養費。
至於媽媽死亡,依法同樣也是由配偶及子女取得第一順位遺產繼承權,除非完全沒配偶或小孩,媽媽的母親才有權繼承遺產。
資料來源:2007年11月21日蘋果日報記者蘇恩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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