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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分手費、財產 免稅

資料出處:2002/05/02 聯合報-記者李莉珩/台北報導

即日起,夫妻離婚給付的財產或贍養費,無論是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財政部不再課徵綜合所得稅、贈與稅。換句話說,「贍養費」今後免稅,不再困擾離婚雙方了。

依財政部日前發布的這項最新函令,財政部在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公布,離婚時依判決取得的贍養費,屬於「其他所得」等規定,即日起停止適用。但是,相關規定繁瑣,情況也有不同,一般離婚夫妻根本不容易弄清楚,離婚者會主動申報的也不多見,國稅局不見得收到稅,多半是國稅局查稅時,才會發現有錢人逃漏贍養費稅負。

北市國稅局官員指出,以往國稅局對於贍養費課稅問題,以及是由那一方來繳稅,視離婚的贍養費是由兩造協議給付,還是法院判決給付而定。

台北市國稅局說明,如果是兩造協議離婚,彼此約定給付的財產或贍養費,國稅局視為贈與行為,給付贍養費的一方要負責申報繳納贈與稅,領到贍養費的一方就不必再申報綜所稅。

不過,財政部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時又發布解釋令,兩願離婚者依離婚協議給付的財產,不屬於贈與行為,已免除離婚協議贍養費的贈與稅。

如果是法院判決給付的贍養費,依財政部原先在民國七十一年時的解釋令,國稅局通常都會視為「其他所得」,領到贍養費的一方必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付贍養費者不必負擔稅負。

但財政部日前也已經發布解釋令,對於離婚贍養費不再課徵綜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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