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地方新聞-901026 林家群
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一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法官調查後發現,當事人離婚是根據一份向專辦離婚的事務所快遞服務取得的,已先蓋好證人章的離婚證書,法官認定離婚無效,判決雙方的婚姻仍存續中。但據了解,仍有許多民眾並不知道「證人親自到場」與「先蓋好證人章」離婚的差別,民眾應有正確認識。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依最高法院判決,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亦得為證人,所以證人要「親見、親聞」乃是離婚要件之一。
現代社會多元化特性,使得男女對婚姻觀念不像過去講求從一而終,有人固然是「因愛情而結合」,但有人卻是「因了解而分開」,離婚率愈來愈高是不爭的事實,離婚成為社會普遍現象,從報紙的小廣告中就可以看得出來。
「廿四小時包離婚」、「三千元包離婚」已不是新聞,現在更有一種「一方不願也可包離婚」的服務,收費更低廉只要五百元就好了,此外,為因應「離婚證書快遞服務」被認定離婚無效,因此改提供「證人到府服務」,以求形式上符合民法規定及判例解釋。
但如此會不會令人有「婚姻當兒戲」之感,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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