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ETtoday 2002/06/03 18:20 記者林獻堂/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3日傍晚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夫妻一方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條件,增訂夫妻分居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時,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此外,如果對方虐待自己的直系親屬時,也可以請求離婚。
但為了保障夫妻弱勢的一方,法院如認為對拒絕離婚一方不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時,或斟酌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時,還是可以駁回離婚請求。
草案規定,夫妻一方因離婚生活陷於困難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請求權限定在離婚起5年內。
司法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也擴大多項請求離婚的條件,包括:
一、對方虐待自己的直系血親,或遭受對方直系血親虐待,致不堪同居時,可以請求離婚,這項修法是加進了對家庭幼兒的虐待條款。
二、將3年以上有期徒刑,改為故意犯罪則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時,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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