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96.05.23修定如下)
重婚者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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