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轉載:2008年08月07日蘋果日報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台北的劉小姐問:
我大伯離婚並已去世,留下兩名幼子,婆婆跟孩子的母親爭撫養權成功,目前兩個小孩是婆婆在撫養。婆婆堅持她離開人世後,要我及老公撫養,所以婆婆不准我生小孩,最近一直叫小孩們要改口,喊我們爸爸媽媽。請問婆婆往生後,若生母也再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律師林瓊嘉答:
《民法》一一一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原則上,孩子的監護權應歸父母行使,但法院衡量孩子的利益後,可由第三人行使。
本案法院核定孩子監護權由祖母行使,是基於核定時的考量,但未來如果祖母年邁、往生,無能力或不適合照顧孩子,孩子監護權可能回歸母親,或由適任的第三人照顧。
以孩子利益為主
但前提是,任何照顧者須有照顧意願,否則法院基於孩子的利益,不會強迫無照顧意願者擔任監護人。同時,監護權的取得並非永久不變,而會隨著孩子的成長、環境的變遷而改變。婆婆強迫孩子的叔叔、嬸嬸當監護人,在法律或情理上均不適當。
要提醒的是,監護權與扶養義務並無絕對關聯性,孩子的母親雖無監護權但仍有扶養義務。祖母未來如果無法照顧該孩子,讀者沒有義務,也當然不用成為監護人,要由法院重新審定,至於孩子的生母再婚與否,與此無關聯性,一切以孩子最佳利益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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