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該法所稱之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依據民法第1123條對於「家屬」定義,雖非親屬,但只要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故對於同性同居者,若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即為家屬關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當然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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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該法所稱之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依據民法第1123條對於「家屬」定義,雖非親屬,但只要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故對於同性同居者,若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即為家屬關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當然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