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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律諮詢網 - 生活相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ink>http://law0800.com/index.php/law-knowledge/life</link>
		<lastBuildDate>Tue, 05 Nov 2019 03:05:16 +00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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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可以逆向停車嗎？</title>
			<link>http://law0800.com/index.php/law-knowledge/life/traffic/113-2014-03-07-03-07-2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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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feed-description"><h3><strong>案例：</strong></h3>
<p>　　靜宜開了一部小車子想到體育場看阿妹的演唱會，但是來了太晚，停車場都停滿了，繞了好久，好不容易看到對面路旁還有一個小停車位，深怕再被人停車，就殺了過去逆向停車可以嗎？</p>
<hr class="line-dots" />
<h4><strong>解析：</strong></h4>
<p>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者，均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所以，靜宜逆向停車，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警察可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舉發及處罰。 </p></div>]]></description>
			<author>service@law0800.com (法律諮詢網)</author>
			<category>交通</category>
			<pubDate>Wed, 15 Jan 2014 00:46:10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交通車禍僅車毀，雖無刑事的責任，民事還是得賠錢。</title>
			<link>http://law0800.com/index.php/law-knowledge/life/traffic/138-2014-03-07-03-07-3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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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feed-description"><h3><strong>案例：</strong></h3>
<p>　　我的轎車停在屋外路旁停車格內，卻遭一名男子駕車高速撞毀，我去報案，警察竟說：「你人又沒受傷，僅是民事案件，讓你備案。」這不是毀損罪嗎，警察怎麼可以不受理？</p>
<hr class="line-dots" />
<h4><strong>解析：</strong></h4>
<p>　　交通車禍事故，若僅是單純造成轎車毀損，你的身體並沒有受傷，除非你能提出證據證明你與對方有仇恨等動機，是對方「明知並有意」的駕車來撞毀你的轎車，否則，頂多是民事賠錢而已。換句話說，只有故意駕車撞毀轎車，才會涉及最重可關你二年以下的刑事毀損罪名。</p>
<p>　　刑事毀損的罪名，是要以對方「明知並有意」的來損壞你的車為條件，並不包括對方是「不小心」的撞壞你的車。也就是，刑事案件的毀損罪名是以對方「故意」為條件，若對方不是「故意」，而是「不小心」，就不是刑事毀損，專業術語叫「過失」。易言之，刑事毀損是要有證據證明對方是故意的，才能成立。這就好像刑事誹謗，也是要以對方「故意」無中生有，某些足以使人不名譽、難堪的事情，才叫妨害名譽。就以慈濟「一灘血」的案件為例，該法官應是以慈濟並無故意誹謗莊老醫師的名譽為由，在刑事誹謗判慈濟無罪，但民事的部分仍判決證嚴法師要賠一百零一萬元。</p>
<p>　　雖然不小心毀壞他人的車輛，不會涉及刑事毀損，但民事上仍要賠錢，這裡專業術語叫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民事的賠錢，不以故意為限，還包括不小心和過失的情形。就以你的轎車遭對方不小心撞毀為例，刑事上雖不成立毀損的罪名，但民事上仍然可以向對方請求賠錢，也許你會納悶不解，但就民刑事分離的司法制度底下，一點都不足奇，也沒什麼好奇怪。</p>
<p>　　總之，車禍事故若僅有物損人未傷，原則上僅能打民事官司，對方應尚無涉及刑事毀損罪名，畢竟對方不是故意毀損你的車子，因此法律在刑事責方面不罰過失毀損。但若你有受傷，則可以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所以，那位警察先生不受理你的刑事告訴，但讓你來備案，是具有某程度的法律素養，才能告知你此案係僅有車損的車禍。</p></div>]]></description>
			<author>service@law0800.com (法律諮詢網)</author>
			<category>交通</category>
			<pubDate>Wed, 15 Jan 2014 00:46:10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車禍不幸來死亡，可告刑事再附帶民事訴訟。</title>
			<link>http://law0800.com/index.php/law-knowledge/life/traffic/139-2014-03-07-03-07-3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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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feed-description"><h3><strong>案例：</strong></h3>
<p>　　我兒子遭人駕車撞死，對方至今仍未賠錢，我們到底可以跟他請求賠多少，要怎麼跟對方打官司，檢察官來驗完屍體亦無消息，至今已快三個月，我們該如何是好？</p>
<hr class="line-dots" />
<h4><strong>解析：</strong></h4>
<p>　　開車撞死人案件，死者家屬可透過打刑事官司及民事官司，來解決紛爭。民事官司部分，開車撞傷人，被害人可向對方請求賠償三部分，包括醫藥費、薪資（減少的收益）、慰撫金；而駕車撞死人，對方亦必須賠償殯葬費、扶養費、慰撫金。如果雙方對賠償金額有共識，大概就可以談得成和解，亦可免去打民事官司，但若雙方對賠償金額認知差距太大，則免不了還是要打民事官司。</p>
<p>　　一般而言，打民事官司原告要先繳訴訟費（以索賠償一定金額為標，如請求賠償一百萬元，在遞出民事起訴狀時必須繳交一定金額的費用，也可以等候法官裁定補繳後再繳），但目前社會上的較普遍的做法是原告先打刑事官司，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再去法庭跟法官說要附帶打民事求償，這樣做主要目的是可以節省一筆民事訴訟費。在這個案子裡，你也可以比照先打刑事官司，再接著打民事官司，這樣安排比較好。</p>
<p>　　至於刑事官司的處理流程大概是這樣，首先是警察會先到車禍現場處理，並拍照、製作交通事故現場圖、訊問雙方的筆錄後，再報請當天值班檢察官處理。然後檢察官會帶同檢驗員、書記官去看屍體，專業術語叫做「相驗」。檢察官也會當場開個臨時偵查庭，問肇事者及死者家屬對本案的意見，再把案件送去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了解雙方的過失程度。</p>
<p>　　車禍死亡案件，檢察官通常還會再傳訊肇事人和死者家屬，問被告是否賠錢給家屬了沒，了解雙方民事上是否能和解得成，萬一雙方無法達到和解，檢察官就有可能以肇事者涉及刑事過失致死的罪名起訴（刑度最重可關二年，但若是以駕車為業的司機，則為業務過失致死，最重可關五年），將你的案件送給法院刑事庭法官審理。</p>
<p>　　如果你的案子已經由地檢署移到院法審理，而對方也尚未賠錢，在法官開庭之際，你可以當庭向法官表示要提起附帶民事賠償，也就是請求對方賠錢，並向法官說明被告既至今仍尚未賠錢，請勿判其易科罰金或緩刑，請法官裁量。還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好處是不用繳錢，但刑事庭大多數法官似都會將附帶民事部分裁定送給民事庭法官處理。</p>
<p>　　另外，車禍過失致死的罪是公訴罪，與傷害案件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要告，檢察官才可起訴，法官才可判刑的罪）不同；過失致死罪的案子在檢察官手裡偵辦，縱使你與對方達成和解，那也只是解決掉民事上的糾紛而己，刑事上的責任，對方還是不能脫免，但你可以在檢察官或法官前面幫他說好話，在檢察官那邊，你可以請檢察官給他緩起訴處分或聲請簡易判決，建議不要起訴他；若在法官那邊，則亦可請法官判他易科罰金（以繳錢來代替服刑）或緩刑（暫緩抓去關，緩刑期間一過就沒事），以免去對方的牢獄之災。</p>
<p>　　總之，你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殯葬費、扶養費及慰撫金，若對方不理不睬，一旦檢察官把車禍報告送鑑定，最後認定對方有過失，把他起訴，你可考慮再當庭向法官提起附帶民事，記得一定要在刑事起訴後，始可向法官提起附帶民事。</p></div>]]></description>
			<author>service@law0800.com (法律諮詢網)</author>
			<category>交通</category>
			<pubDate>Wed, 15 Jan 2014 00:46:10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車禍是犯罪行為？</title>
			<link>http://law0800.com/index.php/law-knowledge/life/traffic/140-2014-03-07-03-07-3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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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feed-description"><p>　　車禍事件的發生，通常都是肇事之駕駛人，因為故意或過失的行為所致。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外，肇事駕駛人的行為，尚須受到刑法的評價。當然，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的肇因都是因為「過失」所引起的，所以車禍事故的犯罪內涵比起其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要來的低。</p>
<p>　　什麼是「犯罪行為」？簡言之，即為廣義的刑法典（普通刑法、補充刑法、特別刑法）中，所規定應受到國家刑罰權追訴的行為，換言之，就是一個行為已經符合刑法規定，而應受到處罰。以車禍事件為例，車禍事件的發生，都會造成人員的傷亡、車輛或是其他物品的毀損，就刑法規定的角度來觀察，駕駛人因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導致的人員傷亡、車輛或是其他物品的毀損，就符合前述「一個行為已經符合刑法規定應受到處罰」，例如：</p>
<p>刑法</p>
<p>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p>
<p>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p>
<p>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p>
<p>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p>
<p>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p>
<p>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p>
<p>　　所以，只要肇事者的行為經過刑法的評價後，若符合上述舉例之刑法規定，即為「犯罪行為」，必須負擔「刑事責任」。</p>
<p>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p>
<p>　（一）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即已年滿十四歲且精神狀態正常之人。</p>
<p>　（二）肇事人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肇事人應具故意或過失之肇事行為。</p>
<p>　（三）肇事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肇事結果之發生與肇事人欠缺注意或疏於防範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p>
<p>　（四）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各該條件或其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p>
<p>　（五）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p></div>]]></description>
			<author>service@law0800.com (法律諮詢網)</author>
			<category>交通</category>
			<pubDate>Wed, 15 Jan 2014 00:46:10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酒駕被害人如何救濟？</title>
			<link>http://law0800.com/index.php/law-knowledge/life/traffic/143-2014-03-07-03-07-3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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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feed-description"><p>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即符合「不能安全駕駛」也就是俗稱「酒駕」。</p>
<p>　　因此，駕駛人違反前開規定致被害人受有損害時，將會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法律效果及其適用法條。</p>
<h4>一、被害人車禍身亡</h4>
<p>　　駕駛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酒醉駕駛造成被害人死亡，該行為根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在民事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被害人家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至於其中可能涉及的賠償責任。</p>
<ol>
<li>急救付出的醫藥費</li>
<li>殯葬費</li>
<li>被害人父母子女的扶養費</li>
<li>家屬精神撫慰金</li>
</ol>
<p>　　駕駛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酒醉駕駛造成被害人死亡，該行為根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在民事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被害人家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p>
<p>　　至於其中可能涉及的賠償責任，如下：</p>
<ol>
<li>受傷不能工作</li>
<li>就醫治療費用</li>
<li>精神撫慰金</li>
</ol>
<p> </p>
<h4>二、車禍造成車輛物品毀損</h4>
<p>1.車輛物品可修復使用</p>
<p>　　被害人的事故車輛或物品等，若是可以修復還原時，被害人可選擇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肇事駕駛依同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將車輛等物品修復至損害發生前的狀況，此情形在法律上稱為「回復原狀」。</p>
<p>　　不過被害人也可以根據同法第196條、第213條第3項規定，請求肇事駕駛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藉以代替回復原狀，而此種情形在法律上則稱為「金錢賠償」。</p>
<p>2.車輛物品不可修復使用</p>
<p>　　被害人的事故車輛或物品已毀損致不能修復時，根據民法第215條規定，此類情況屬於法律上所謂「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被害人可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肇事駕駛以金錢賠償其損害。</p>
<p>　　又被害人原本已將車輛或物品出售給其他人，卻因事故毀損導致無法達成出售目的時，根據民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仍得就原本出售可預期得到的利益，向肇事駕駛請求賠償。</p></div>]]></description>
			<author>service@law0800.com (法律諮詢網)</author>
			<category>交通</category>
			<pubDate>Wed, 15 Jan 2014 00:46:10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紅單子上簽別人的名字，妥當嗎？</title>
			<link>http://law0800.com/index.php/law-knowledge/life/traffic/141-2014-03-07-03-07-3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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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feed-description"><h3><strong>案例：</strong></h3>
<p>　　俊甫因為酒後開車，又在高速公路超車被警察攔查，而被吊扣駕照，過幾天，俊甫又開車闖紅燈，被警察當場攔下開紅單，警察問俊甫叫什麼名字，俊甫想一想自己的駕照被吊扣，報哥哥俊章的名字好了，就說他是俊章，並在紅單上簽俊章的名字，俊甫會不會有事？</p>
<hr class="line-dots" />
<h4><strong>解析：</strong></h4>
<ul class="list-number-digit digit-grey">
<li>一般所謂的「紅單子」就是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li>
<li>警察填寫之後，會交給違規人簽收，違規人雖然只有簽名，但簽名的意思是表示「我是ＸＸＸ，確有如通知單所載的違規事項」，所以，在刑法上是論以偽造文書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i>
</ul></div>]]></description>
			<author>service@law0800.com (法律諮詢網)</author>
			<category>交通</category>
			<pubDate>Wed, 15 Jan 2014 00:46:10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酒駕相關民刑事責任。</title>
			<link>http://law0800.com/index.php/law-knowledge/life/traffic/142-2014-03-07-03-07-34</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law0800.com/index.php/law-knowledge/life/traffic/142-2014-03-07-03-07-34</guid>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feed-description"><p>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即符合「不能安全駕駛」也就是俗稱「酒駕」。</p>
<p>　　因此，駕駛人違反前開規定致被害人受有損害時，以下案例解釋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法律效果及其適用法條。</p>
<h4>一、被害人車禍身亡</h4>
<p>　　駕駛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酒醉駕駛造成被害人死亡，該行為根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在民事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被害人家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至於其中可能涉及的賠償責任如下：</p>
<h6>1.急救付出的醫藥費</h6>
<p>　　根據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駕駛中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因此被害人家屬得以此為請求權基礎，向駕駛人請求同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為搶救被害人所支付的醫藥等費用。</p>
<h6>2.殯葬費</h6>
<p>　　根據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駕駛中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因此被害人家屬得以此為請求權基礎，向駕駛人請求同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為辦理被害人喪事所支付的殯葬費用，而且殯葬費中有關民間社會習俗的支出，若是一般被害人死亡時，家屬都會如此支出者，也都包含在內。</p>
<h6>3.被害人父母子女的扶養費</h6>
<p>　　被害人對第三人有法定扶養義務時，根據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駕駛中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產生的損害，以及同法第192條第2項加害人應賠償該第三人的規定，被害人受扶養的家屬得以此為請求權基礎，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p>
<p>　　此外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害人的法定扶養義務人可申請最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的補償金。不過必須注意的是依同法第11條規定，犯罪行為被害者已受有其他依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賠償給付時，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p>
<h6>4.家屬精神撫慰金</h6>
<p>　　由於被害人仙逝，其父母子女及配偶在精神上所感到的痛苦，在法律上稱為「非財產上之損害」，對於此種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依照民法第194條規定，被害人家屬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而此項賠償在法律上即稱為「慰撫金」。</p>
<p>　　此外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害人家屬可申請最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的撫慰金。不過必須注意的是依同法第11條規定，犯罪行為被害者已受有其他依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賠償給付時，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p>
<h4>二、被害人車禍受傷</h4>
<p>　　駕駛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酒醉駕駛造成被害人死亡，該行為根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在民事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被害人家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p>
<p>　　至於其中可能涉及的賠償責任，如下：</p>
<h6>1.受傷不能工作</h6>
<p>　　被害人因駕駛人酒醉肇事而受到傷害，導致被害人有殘廢情況，並且符合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所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情形者，被害人可依照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為請求權基礎，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p>
<h6>2.就醫治療費用</h6>
<p>　　被害人因駕駛人酒醉肇事而受到傷害，導致被害人必須就醫治療時，在此被害人所支出的醫藥費用、看護費用、就醫交通費用等符合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所謂增加生活上需要情形，被害人可依照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為請求權基礎，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p>
<h6>3.精神撫慰金</h6>
<p>　　被害人因駕駛人酒醉肇事造成除了身體上所受到的傷害外，精神上也因此感受到痛苦時，在法律上即稱為「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對於此種雖非財產上之損害，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而此項賠償在法律上即稱為「慰撫金」。</p>
<p>　　此外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受重傷時，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害人就精神撫慰金方面，最高可申請新臺幣四十萬元的補償金。不過必須注意的是依同法第11條規定，犯罪行為被害者已受有其他依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賠償給付時，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p>
<h4>三、 車禍造成車輛物品毀損</h4>
<p>　　駕駛人酒醉肇事造成被害人車輛財物等毀損，該行為根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在民事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p>
<p>　　下面列舉出案例解釋其中可能涉及的賠償責任以及法律效果和適用法條：</p>
<h6>1.車輛物品可修復使用</h6>
<p>　　被害人的事故車輛或物品等，若是可以修復還原時，被害人可選擇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肇事駕駛依同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將車輛等物品修復至損害發生前的狀況，此情形在法律上稱為「回復原狀」。</p>
<p>　　不過被害人也可以根據同法第196條、第213條第3項規定，請求肇事駕駛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藉以代替回復原狀，而此種情形在法律上則稱為「金錢賠償」。</p>
<h6>2.車輛物品不可修復使用</h6>
<p>　　被害人的事故車輛或物品已毀損致不能修復時，根據民法第215條規定，此類情況屬於法律上所謂「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被害人可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肇事駕駛以金錢賠償其損害。</p>
<p>　　又被害人原本已將車輛或物品出售給其他人，卻因事故毀損導致無法達成出售目的時，根據民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仍得就原本出售可預期得到的利益，向肇事駕駛請求賠償。</p></div>]]></description>
			<author>service@law0800.com (法律諮詢網)</author>
			<category>交通</category>
			<pubDate>Wed, 15 Jan 2014 00:46:10 +00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女朋友情變，男朋友帶著剪刀去談判，會不會構成犯罪？</title>
			<link>http://law0800.com/index.php/law-knowledge/life/gender/149-2014-03-07-03-07-41</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law0800.com/index.php/law-knowledge/life/gender/149-2014-03-07-03-07-41</guid>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feed-description"><h3><strong>案例：</strong></h3>
<p>　　佑智跟女朋友小娟想戀多年，小娟一再要求佑智要考上高考，才肯嫁給他，但佑智雖然盡了全力，但每年都是差個幾分，飲恨落榜，小娟不但不安慰佑智，反而提議分手，佑智在氣憤之餘，帶著剪刀去談判，亮出剪刀，揚言如小娟執意要分手，就兩人同歸於盡？</p>
<hr class="line-dots" />
<h4><strong>解析：</strong></h4>
<ul class="list-number-digit digit-grey">
<li>男女交友本應尊重個人之意願，不能強求，所以，佑智以死威脅小娟不得分手，是一種恐嚇的行為。</li>
<li>以考試及格作為結婚的條件，對某些人來說是以不能的條件為條件，自然無法履行，所以，小娟如果愛佑智，就應該捨棄這個條件。</li>
</ul></div>]]></description>
			<author>service@law0800.com (法律諮詢網)</author>
			<category>兩性</category>
			<pubDate>Wed, 15 Jan 2014 00:46:1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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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路霸是不是真的沒法可管？</title>
			<link>http://law0800.com/index.php/law-knowledge/life/traffic/144-2014-03-07-03-07-3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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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feed-description"><h3><strong>案例：</strong></h3>
<p>　　雯雯買了一棟靠近路邊的房子好作生意，把一樓客廳作為餐廳，把廚具、廚櫃放在走廊，在路旁作個小花園佔用慢車道可以嗎？</p>
<hr class="line-dots" />
<h4><strong>解析：</strong></h4>
<ul class="list-number-digit digit-grey">
<li>道路是公共設施，由道路徵收機關管理，如在道路上設置固定的設施，就是竊佔公有土地。</li>
<li>雯雯在道路的慢車道上作一個小花園，固然可以招徠顧客，但她的行為，已經是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li>
</ul></div>]]></description>
			<author>service@law0800.com (法律諮詢網)</author>
			<category>交通</category>
			<pubDate>Wed, 15 Jan 2014 00:46:1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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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駕車不小心發生車禍，撞倒機車，可以逃逸嗎？</title>
			<link>http://law0800.com/index.php/law-knowledge/life/traffic/145-2014-03-07-03-07-3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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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feed-description"><h3><strong>案例：</strong></h3>
<p>　　「大頭仔」是砂石車的司機，滿載砂石，正要北上，路過大甲溪橋的橋頭時，右邊來了一部機車，從後視鏡看不到，就直接右轉，撞到了機車騎士，人車倒地，右腿骨折，當時，恰好是晚上十點多，「大頭仔」發現後，應該是下車救護呢？或是了算了呢？</p>
<hr class="line-dots" />
<h4><strong>解析：</strong></h4>
<p>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所以，「大頭仔」應該要先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可以任意離開，要不然就會被吊銷駕駛執照。</p>
<p>　　且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駕車肇事，除要論以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外，如果於肇事後逃逸，會另外再加一個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p></div>]]></description>
			<author>service@law0800.com (法律諮詢網)</author>
			<category>交通</category>
			<pubDate>Wed, 15 Jan 2014 00:46:1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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