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偷腥被抓姦,財產全歸妻子所有?

A 君上個月底趁太太外出,在家召妓,不料被太太當場發現,應召女子趁 A 君和太太大打出手之際逃走,氣炸了的 A 君太太報警要告 A 君傷害和妨害自由。

最後經 A 君苦苦哀求,寫下悔過書,允諾將名下的存款、房子、車子等財產過戶給太太,才讓太太撤回告訴,化解這場家庭風波。

解說:
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因此,只要已經結婚且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的人,若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無論其時間的長短〈諸如一夜情〉或有無支付費用〈諸如召妓〉,均屬通姦行為,只要證據明確,就可能背負刑事責任。

然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之犯罪,必須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犯罪行為人才會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實務上常見以和解方式來化解被害人提出告訴之情形。

惟達成和解即應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否則被害人於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內還是可以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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