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與人通姦,他方可否請求損害賠償?能否主張不負同居義務(拒絕同居)?可否請求判決離婚?

有配偶之人而與人通姦,故應受道德上及法律上的責難,他方得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通(相)姦罪的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

但如果夫妻直接對簿公堂,互相攻擊,有違家庭秩序,顯非所宜,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因此,另一半與人通姦,配偶不得對其提起自訴。又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共犯之第三者,亦不得提起自訴。

故配偶如欲追究通姦者及相姦者之罪責,只得以告訴的方式為之,如逕行提起自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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