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04 條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留言 *
顯示名稱 *
電子郵件地址 *
個人網站網址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