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

  • 呈現於法庭的證據形形色色,對於事實的證明程度強弱不—,究應如何取捨,必須由直接審判的法官逐一檢視判斷,並自由形成心證,能作為判決認定的依據。
  • 2法院心證的「自由」形成,仍須以已經呈現在法庭上的證據為前提,而非容許法院漫無邊際的隨意採證。
  • 3因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的規定,均明定法院行使「自由心證」的對象為證據。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