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民來台探親申請流程:
大陸配偶申請來台,除台灣配偶年逾65歲以上或提供中度殘障手冊以團聚名義申請外,第一次皆是以探親來台,申請探親及延期次數,每年以二次為限。
每次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屆期出境後得再申請一次,停留期間為三個月,或未出境欲申請延期,應於入境三個月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三個月),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停留期間自入境知之翊日起算,例如許可停留三個月,申請人於六月十五日入境,應於九月十五日離境。
以旅行證核可日年度計算,每次申請得在半年內來台,不能在半年內來台可以申請延期。未生育情形,結婚滿二年且居住滿300天,可以申請團聚。
在台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探親目的不符之活動,原定居或居留已排配額之申請案延後許可或不予許可,且應於出境後一年以上始得再申請來台短期停留(如團聚、探親、探病等,但奔喪不受此限)
新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結婚可以馬上申辦團聚。
申辦事項與地點
於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大陸配偶來台探親
地址:台北市廣州街15號
查詢電話:(02)2388-9393
傳真機:(02)2314-9288
應繳具之文件
- 探親申請書乙份。
- 探親對象保證書乙份。
- 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 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
- 在台配偶戶籍謄本乙份。
- 二寸照片四張。
- 證照費六佰元
※1.2.項可逕向境管局索取表格填具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