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配偶虐兒可訴請離婚

2007.12.20
許多再婚家庭發生繼父、母虐待元配子女,礙於法令無法以此訴請離婚,如同手持「虐童執照」,讓繼父、母有恃無恐,立院昨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一○五二條修正案,未來如果父、母對小孩施虐,另一方依法可訴請離婚。

《民法》原規定,夫妻一方如有虐待父母或遭對方父母虐待,可訴離,但發生父母虐待子女時,卻無法條可援引離婚,昨修法改正不合理情況。

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表示,修法可更進一步保護兒童,有些父親很強勢,母親無力保護孩子又無法離婚,未來可透過這項條文訴離,讓孩子免受威脅。王育敏說,除了修正《民法》,兒福團體更寄望修正《兒童少年福利法》,加強兒童受虐通報網絡,讓鄰里長、社區管理員一同納入通報體系。過去凌虐元配孩子的例子不在少數,今年八月一名居住在台中的繼母,因不耐罹癌六歲男童吞嚥慢,竟持筷子插眼,生父欲阻止還遭咬傷,這些案例中的配偶都可訴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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