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

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

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

「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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