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相關法律
抓姦通姦相關法律
分居法律問題
離婚法律諮詢
贍養費法律諮詢
監護讙法律諮詢
家暴保護令法律
公平交易法
子女繼承法律諮詢
防詐騙法律諮詢
異國婚姻離婚法律
其它生活法律
  司法院書狀範例
  最新法律修改
 

 

分居法律問題
 
立院初審通過夫妻分居三年,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ETtoday 2002/06/03 18:20  記者林獻堂/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3日傍晚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夫妻一方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條件,增訂夫妻分居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時,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此外,如果對方虐待自己的直系親屬時,也可以請求離婚。

但為了保障夫妻弱勢的一方,法院如認為對拒絕離婚一方不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時,或斟酌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時,還是可以駁回離婚請求。

草案規定,夫妻一方因離婚生活陷於困難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請求權限定在離婚起5年內。

司法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也擴大多項請求離婚的條件,包括:

一、 對方虐待自己的直系血親,或遭受對方直系血親虐待,致不堪同居時,可以請求離婚,這項修法是加進了對家庭幼兒的虐待條款。
二、 將3年以上有期徒刑,改為故意犯罪則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時,得請求離婚。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com/2002/06/03/304-1310793.htm

 
   

Copyright ©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網 Al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