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月08日蘋果日報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單親媽媽來信問:
我是一個帶著兩個孩子的單親媽媽,因為前夫家暴,兩方自願協議離婚,前夫都有做到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他在當工程師,可是我目前沒有工作,由於現在物價上漲得厲害,舉凡奶粉、尿布全都漲了,當初離婚協議書所提到的內容及扶養費根本不夠目前開銷,請問我可以把其中一個孩子給前夫帶嗎?或是可以重新寫一份離婚協議書嗎?
律師胡峰賓答:
如果當初協議由一方來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但如果現在已無能力繼續行使親權,基於維護子女最佳利益,可以協議或向法院聲請監護權改定。另外如果仍然要任監護權人,但因為教育費、生活費高漲,原約定的扶養費已不足支應,雙方可協議增加扶養費或向法院請求他方增加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夫妻可先協議變更
法院在審理扶養費用時,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之,通常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但如果一方經濟能力較佳,法院審酌後仍可能由經濟能力較佳者,負擔較高的扶養費。
因此,讀者可以先由雙方協議監護權是否要變更及協議是否增加給付扶養費,如果協議不成,再向法院請求監護權改定或增加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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