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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幸福不需要向別人乞討,而要靠自己爭取!

「自從離婚協議書簽下那刻起,我發誓我只為我和孩子活著。女人要先愛自己,讓自己保持快樂與自信,而孩子也覺得現在這樣跟著媽媽挺好。」 小晴放下茶杯,離婚後的眼神散發出與以往不同的自信光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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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盡頭的婚姻,變相是一種牢籠束縛

小晴不懂男人為什麼可以曾經在教堂宣誓過要一輩子不離不棄的諾言,可以在幾年內劇烈變化?

這幾年沒有意義的追逐與攻防戰,已經使得小晴精疲力盡;一直放在床頭櫃上的離婚協議書,上面早已簽好他的名字。

只是她一直猶豫著,在這張承載著兩人過去甜蜜的床上,細數著以往的點點滴滴,而他現在卻與別的女人同床共枕,編織著他們未來完美家庭的夢。

其實小晴偷偷去看過老公在外面的女人,她和小晴完全不一樣 - 她外表看起來美麗彪悍,自內心散發著自信心,就連小晴也自認與她相比,自己的確過於柔弱!

小晴一直都沒有奢求永遠,只想要尋找一份穩定的幸福,而在愛情裡,弱者是渺小卑賤,需要逆來順受的,愛一個已經不再愛自己的人,是上天給自己最大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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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離婚協議書上確實填寫著雙方的名字,以及承諾書上的條款,小晴面帶微笑落下的眼淚,那是重獲新生的宣示,讓我們諮詢師久久無法忘懷。

後來,小晴又來事務所找我們諮詢師,看的出來她已經成功的走出了過去的陰霾。席間,小晴透露那名小三,後來因為丈夫沒了財產,便火速地拋棄了他,速度之快令小晴也驚訝不已!

「他有回來問我要不要復合,為了他也為了孩子。」小晴靜靜地說。

「妳有想過要回到他身邊嗎?」諮詢師問道。

小晴放下茶杯,眼睛直盯盯地看著諮詢師,「自從離婚協議書簽下那刻起,我發誓我只為我和孩子活著。女人要先愛自己,讓自己保持快樂與自信,而孩子也覺得現在這樣跟著媽媽挺好。」

「如果覺得以前的日子太過憔悴,不如就期待未來的精彩吧!」諮詢師鼓勵著小晴。

在她走出事務所前,我們諮詢師看的出她眼神裡透著無比的堅定,那是身為母親的堅強,與身為女人與生俱來堅毅不拔的力量。

離婚相關法條: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
  • 實質要件:依民法1049條,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形式要件:依民法1050條,須有離婚協議書及二位以上之證人簽名,雙方並親自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判決離婚

依民法1052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婚原因,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就是俗稱的通姦。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包含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傷害都算。
  •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
  •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尊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 夫妻一方對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有身體、精神上的傷害;或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對夫妻一方有身體、精神上的傷害。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例如無故離家。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 有不治之惡疾者。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要能證明從何時失蹤,最好有報案記錄。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之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就是上述10大理由之外的其他理由,造成難以維持婚姻,是否可以構成判決離婚就要依法官自由心證。

案例中的小晴則是因為丈夫與配偶以外之人(小三)合意性交,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裁判離婚事由,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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