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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逾三年,可訴請離婚
 

【2002/06/04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分居逾三年 可訴請離婚

我國離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為避免此種離婚可能對不願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新法中賦予法院「把關」的權限,法官若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

由於委員會中對這項分居三年得請求離婚的修正條文共識極高,未來進入院會二讀時,再修正的機會已極小,使得昨天的修正極可能就是未來離婚制度的變革方向。

此次對裁判離婚的修正,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責條款」,僅作文字修正外;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

除了修正裁判離婚的要件之外,新修草案還增訂夫妻因判決離婚時,僅能在離婚時起兩年內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對於離婚後的贍養費,則刪除現行限於「判決離婚」的規定,亦即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並轉換舉證責任以保障情節特殊者的生活,且增訂贍養費的給付標準,使規定更為明確。

依修正後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新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後,該法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也可提起離婚之訴;例如,已經分居超過三年而仍持續分居的夫妻,在新法施行後即可適用。

這項修法包括親民黨立委沈智慧等五十人、民進黨立委唐碧娥等卅四人及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所提,共三種版本,主要針對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裁判離婚要件進行修正。

三個版本均主張增列「分居離婚條款」;但沈智慧版及行政院版均以五年為期,唐碧娥版以三年為期,最後決定以「分居三年」作為訴請離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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