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子女的繼承權,除非有特殊情形,例如:意圖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重大事由而可能導致繼承權喪失外,並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失去繼承權。例如離婚後監護權由母親行使,但仍可繼承父親的財產。
而親生子女和收養的子女,在現行法上的繼承權利是一樣的,因此是「平均分配」。
有的情況是,父親離婚後而再婚,則再婚配偶、前婚姻子女及後來收養再婚配偶的子女,這些人都有繼承權,而且是「平均分配」。
●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父親死亡後,財產繼承權第一順位為配偶妻,再來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親生子女(不管男女均可平分).
若沒有子女,那配偶就要跟往生者的父母(第二順位)共同繼承,如往生者的父母也往生,那再由往生者的兄弟姐妹(第三順位)共同繼承,總歸一句話配偶不可能單獨繼承,除非往生者的親屬全部再見。
● 至於繼承的比例分配,依民法第1144之規定為: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
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則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
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得三分之二,另三分之一,則由祖父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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