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前言

  拋棄繼承,指的是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而限定繼承,則是「以遺產為限」,負擔償還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意思即是繼承人只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


解析:

  • 1根據拋棄繼承(民法 第1174條以下)規定:「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 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限定繼承(民法 第1165條以下):「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如繼承遺產清償遺留債務而有餘,繼承 人仍得保有剩下之遺產;倘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對於未受償之債務,繼承人無庸負清償責任。」
  • 2總而言之,「拋棄繼承」就是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與債務,而「限定繼承」就是往生者留下的財產在清償債務後,若有剩下的財產,仍可繼承,若債務太多財產無法清償,也無須繼承者再掏腰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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