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樂的計程車族?

案例:

  小東原本在加洛水一家電子公司當維修工程員,去年因電子公司盜賣股票宣告倒閉,賦閒在家。

  太太小薇看見小東沒工作,整天愁眉苦臉,不是辦法,就回娘家借了三十萬,連同自己的嫁妝十萬元,買了一部計程車要給小東開。小東開始在高雄過著快樂的Taxi族的生活。

  某天深夜,在高雄楠梓工業區附近,載著一個身材姣好、美若天仙,年約二十初頭,喝醉酒,綽號叫「莉莉」的女郎要到高雄鹽埕區,小東邊開車邊和這位叫莉莉的女郎聊天,才知道莉莉在上個月剛從大陸福建偷渡來台,小東見機會不可失,就慫恿莉莉賣淫,莉莉在台一無親人,心想來台打工賺錢,很快就答應小東。

  就這樣,由小東每一天晚上十點和凌晨三點到酒店接送莉莉。莉莉也知道小東缺錢,有毒品或槍械從高雄港或小港機場入境,也會告訴小東,小東為了多賺些個錢寄回家給老婆,只好都答應。

  小東知道跑計程車載客生意,刻意找固定載送偷渡大陸女子賣淫、運輸毒品以及槍械的行為,觸犯那些法律呢?


解析:

  • 1小東載送偷渡大陸女子賣淫的行為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行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小東意圖營利,慫恿「莉莉」賣淫在先,定期用計程車接送賣淫在後,連續媒介「莉莉」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顯然已使「莉莉」在台灣地區從事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圖利使人為性交」罪,最重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依刑法第五十六條加重處罰。
  • 2小東運送毒品的行為
      毒品,為政府為公告管制之違禁物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施用、販賣、製造或運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定有明文。本件小東以共同犯意聯絡自國外運輸毒品進入國內,再以計程車將毒品接走之行為,為運輸毒品之共同正犯,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運輸毒品罪,並依刑法第二八條共同正犯論處,最重可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3小東運送槍械的行為
      槍彈及刀械,亦為政府亦為公告管制之違禁物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施用、販賣、製造或運輸之行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條定有明文。本件小東以共同犯意聯絡自國外運輸槍械進入國內,再以計程車將槍械接走之行為,基本上可認定為運輸槍械之共同正犯,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運輸槍砲罪,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得依刑法第五十六條加重處罰,非法槍械,為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 4結論
    上面是一個以「車輛」為犯罪工具,活生生的故事。「車輛」是動產,有快速運轉性、高度流通性、高度隱密性及不易管理性等之犯罪特性,每為不法之徒所利用,因此,國家在行政上,設立車籍動態管理,是為了安全的目的,在立法上,通過交通刑法,特別加重處罰的法律條文(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六款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性交罪者),則是為了抗制和預防犯罪的目的。小東身為計程車司機,負有大眾運輸、服務功能之神聖使命,應比一般人負更多注意義務,更應守法以身作則才對,卻為蠅頭小利,誤以為在車上犯罪,神不知鬼不覺,終罹重典,鋃鐺入獄,令人婉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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