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到你,頂多留你24小時。

案例:

  我朋友的一位女兒因與人互毆,被警察抓到警察局,警方是否有權放人或辦交保或一律都要送到檢察官那邊?檢察官又會如何處理?


解析:

  一般而言,你友人的女兒若被警察抓到警察局,表示她可能已涉及到刑事案件,而被警方以拘提或逮捕的名義「抓」至警察局或派出所,這與約談名義「請」你至警察局或派山所。不論是被「抓」或被「請」到警察局,基本上她都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角色到警察局。

  如果她是被「抓」去警局,可能會被銬上手銬,並在二十四小時內送到地檢署,讓檢察官問話;若是警方約談「請」她到警察局,問完話後,原則上都會直接請她回家,除非是你自願去檢察官那邊做說明,否則警方不會再送你至法院檢察署。

  通常檢察官問完話後,會視當事人涉案情節,而做四種不同的決定。

  • 1請回
  • 2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
  • 3交保
  • 4聲請羈押,也就是送交法官裁定是不是要把當事人關起來。

  其中,對於羈押嫌犯並非檢察官可以決定,也就是要不要把當事人暫時關在看守所內,檢察官只有聲請權,押不押人的決定權仍在法官。像當初的羅福助案、劉泰英案等等,雖然檢察官有提出聲請羈押,但法官受理後認為並沒有羈押必要,便駁回檢察官的聲請。換言之,是否要押人,完全看法官。像之前羅福助、劉泰英被押案,及最近的教育部軍訓處處長被押案,是檢察官聲請,然後法官才決定押人的。

  警方抓嫌犯回警局,原則上都要在二十四小時內送地檢署,但如果當事人所涉嫌的刑案,最重刑度是一年以下,像是酒後駕車,或是被害人要提告訴才會辦的告訴乃論之罪,如外遇的通姦、家庭暴力的傷害等等,警方可以向檢察官說明後,得到檢察官的許可,就直接在警局把嫌疑人放掉。不久之前,新聞報導一個女法官太太直接從警局帶走酒駕的律師丈夫;從法的立場來講,這件事若警方已得值班檢察官的同意,該律師原本來就可以與其法官太太離開警察局,並無不妥,更談不上違法。

  至於警察為何逮捕你友人的女兒,很可她是正在犯罪被發現,這稱為「現行犯」或因被人在後面追呼為強盜、小偷等等準現行犯,通緝犯也會被直接被逮捕。另外,警察拘提當事人,原則上都是持有檢察官或法官的拘票,才會抓人。

  如果您女兒不是現行犯、準現行犯、或警方沒有拘票,警察局頂多是發個約談通知書請你來警局說明一下,問完話後就會讓你回家,警察不會笨到冒著妨害自由的風險來抓你女兒。況且,違法拘提或逮捕人,縱使筆錄問出嫌犯的認罪自白,這份自白是違法取得的證據,在今年九月一日以後所採取的新刑事司法制度,是否能夠當做證據來用,恐怕都有爭議。所以,你應該可以放心,現在的警察應不會利用非法手段取證,那只會給自己帶來吃官司的風險。

  總之,若被抓到警局,除非是像酒後駕車的輕微案件,或是傷害可和解的告訴乃論之罪外,按照法律規定,嫌疑人都會在二十四小時內送交檢察官問話;檢察官問完話後,則會做出請回、限制住居、交保或聲請羈押等四種決定,警方並無權決定是否可辦交保或逕自請你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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