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報賒帳金額,把預收現金先用來付信用卡費款項,會不會構成犯罪?

案例:

  錦章是大豐公司的送貨員,每天負責送鮮乳到各個超級市場及便利商店,同時,要負責收回貨款,但錦章因討好女朋友,買禮物送女朋友,花掉太多的錢,就在收到現金的銷貨單存根聯記載「賒欠」,然後,把收到的現金拿去繳信用卡的款項,錦章是不是已經犯罪了?


解析:

  • 1錦章是送貨員,他的身分,在刑法上叫作從事業務之人。
  • 2錦章將收到現金的銷貨單存根聯記載「賒欠」,就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所以,這部分就構成了「偽造文書」罪。
  • 3錦章偽造文書的目的是將收到的現金用來繳納信用卡的款項,但事實上收到的現金是老闆的,並不是錦章的,錦章挪用了這些現金,又犯了業務上的侵占罪。
  • 4錦章犯了上開兩項罪名,因為是有方法結果的牽連關係,依刑法規定要從刑責較重的業務上侵占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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