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將保護令區分為兩種:1. 通常保護令 2. 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又分『緊急暫時保護令』與『一般暫時保護令』。)
保護令內容:共12項如下
禁止傷害令
禁止騷擾令
命加害人遷出住居所及禁止處分不動產令
命加害人遠離一定住居所令
對汽、機車或其他生活、職業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並交付
對子女定暫時狀態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令及命交付子女
對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及子女之扶養費用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失等費用
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劃,即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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