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受虐 亦可聲請家暴令
轉載:2008年09月07日蘋果日報記者陳世河
提高警覺
台中縣警局東勢分局偵查隊長王定偉表示,情侶感情不睦引發的家暴案件相當多,除常見的言語恐嚇、簡訊恐嚇、暴力毆打外,還有男友在女友胸部、腹部、大腿烙印,甚至紋上「賤女人」字樣,這些行為除涉及傷害、恐嚇等罪嫌,也都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
對象不限女性
警方表示,曾有一名老榮民,受不了年輕妻子言語辱罵、不給飯吃甚至剪破他的衣服,老榮民只好跑到派出所求助,但最後顧及家庭和諧未提告。律師陳惠伶說:「一般人都認為遭受家暴都是女性,但真實狀況中曾有一名瘦弱老公,只要老婆稍不如意就被飽以一頓拳腳,最後求助警方提出保護令聲請」。
陳惠伶說,《家庭暴力防治法》不僅適用於夫妻,家庭所有成員、甚至男女朋友也在保護範圍內,也不僅保護女性,被害一方除可依所受傷害提出告訴,還可聲請保護令自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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