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的第三者
民法第31條: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按照字面上的解釋此第三人包含惡意、善意第三人。從法律精神及目的,應保護善意者為限。
民法第31條的立法理由,即法人是否已將法定事項登載於主管機關公簿,並非法人之成立要件,僅不得以未登記之事項對抗「第三人」的主義。而我國民法第31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故於法人登記成立後,係採行「登記對抗要件主義」,而此登記對抗之對象,即為「善意第三人」。
再者,依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12567號函文,當時台灣高等法院曾經覆文表示意見:「按民法第31條所謂之登記對抗主義,係指在實體法上不得對抗主義,亦即在實體法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言」。
此外,民法裡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法條眾多,因為【惡意】的【第三人】不是有虛偽意思表示的問題,就是有對他人施以侵權行為的問題,所以這種【惡意第三人】的權利是毋須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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