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常識行政相關法庭什麼時候得申請搜索票?

什麼時候得申請搜索票?

前言: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以及第128條中規定:

  搜索,應用搜索票。


解析:

  看法條內容就知道,對被告的搜索,必須要符合「必要時」的條件,對第三人的搜索,則必須要「有相當理由可信」,這兩項要件合稱搜索之「合理根據」,換言之,如果沒有跨過合理根據的門檻,法官就不會同意搜索。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案由。
  • 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 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
  • 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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