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當一個人觸犯法例,執法人員會向該人發告票,並登記個人資料,需要以指定方式繳交罰款。
解析:
「罰金」和「罰鍰」雖然同樣是公家機關對違法者的制裁;受處罰者一樣應該繳錢給國庫,但是兩者之間是有差別的:
- 罰金是犯罪的五種刑罰之一,所以會留下犯罪前科紀錄;罰鍰是違反行政法的義務,並不會成立犯罪的行政處分,不算犯罪,自然沒有前科紀錄。
- 罰金須經司法機關──法院依法審理、宣判,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執行;罰鍰先由各行政機關處理,逾期不履行的,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執行。
- 不服罰金判決,應循司法途徑,向上級審判機關,例如高等法院上訴救濟;不服罰鍰處分,則依行政救濟程序,如訴願、行政訴訟等方法。
而罰金又分為四種方式:
- 專科罰金
即該項犯罪只能科處罰金。
例如: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代表需要繳納罰金1,000元以下金額。 - 選科罰金
即該項犯罪法官可於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罰中選擇一種。
例如:如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代表法官可以選擇處罰觸法者坐牢或者是處以罰金懲罰。 - 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乃是指本受徒刑或拘役先告知受刑人,因如執行宣告刑,將有相當不良之後果,故變更本所宣告之徒刑或是拘役,而改為罰金之易刑處分。
例如:處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為一日。
代表你可以選擇坐牢2個月,或改繳納罰金約60,000元《1,000*60天(2個月)》 - 併科罰金
即該項犯罪,除科處罰金外,可同時合併科處拘役、有期徒刑。
例如: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60,000元。
代表你要坐牢2個月,並且繳納罰金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