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及之2之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解析:
為緩起訴前,得命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