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是法律系學生,目前打刑事官司都要採美國的「交互詰問」,什麼叫做「交互詰問」?這跟修改前法官開庭有什麼不一樣?是否像美國「洛城法網」、「律師本色」、「艾莉的異想世界」演的一樣,也會有陪審團參加?以後上法庭要注意什麼?
解析:
在臺灣打刑事官司,法庭裡面,主要是以問話及答話進行,問話的人通常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答話人則是被告、證人、被害人。法官問話,專業術語叫做「訊問」或「詢問」;如果是檢察官、律師互問證人(我們的被害人也可當證人,但被告就不能當證人,這就跟美國法庭允許被告當證人不一樣),就叫做「詰問」。
所謂『交互詰問』,就是在法庭上,法官審案只用耳朵聽、眼睛看,至於問案的事情,就交由檢察官及律師來做。先問的,叫做主詰問;後問的,叫做反詰問。採用如此輪流問話的方法,盼能把事實真象問出來。當然,若一方問得太離題或用誘導式的問法,另一方就可以抗議(Objection),避免法官被誤導。換句話說,法庭上都是由檢察官及律師在表演,法官的工作僅是聽訟,再來決定誰勝誰敗。
至於交互詰問與現在法官開庭有何不同?我想,二者主要差別在於,以前你在法庭上很少看見檢察官到庭說話,但往後你都可在法庭上看見穿紫紅色法袍的公訴檢察官;另外,以前你可能都只看見法官在問案,法庭若有吵架聲,也是法官與被告爭論,現在加入檢察官、律師輪流來問話,法庭將會吵得更厲害;由於法官不再審問當事人,只單純聽訟,如此一來,被告也會覺得法官比以前更中立、客觀,至少形式上看起來比以前公平。
還有一點要提醒你,如果真的吃上刑事官司,你可能比較難脫罪,因為以前你只要騙過法官就可能被判無罪,但交互詰問實施後,除了要騙法官外,還得連帶把蒞庭檢察官一起騙過才行,否則要被判無罪,相當不容易。以前法官審案,大部分都是一位法官在審,但去年九月以後,一律都改成三位法官,由他們來認定被告有無犯罪及要判多久。但臺灣並未採行像美國的司法制度─陪審團,讓一般老百姓去認定被告有沒有犯罪。
如果真碰上刑事官司,要特別注意,若證據對自己不利,且真是你幹的,還是不辯算了。建議你,還是在檢察官那邊就認罪,看看是否能緩起訴。否則案件送到了法庭,可不像從前只須面對一位法官,現在除了得面對三位法官外,還是得面對公訴檢察官的問話,檢察官可能會把你問到啞口無言,才肯罷休。被告想要以狡辯來脫罪,只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許,到頭來,還是會被判重判,帶來牢獄之災。當然,你也可以等案件起訴後,在法庭內針對你的輕罪提出『認罪協商』,一樣得捐錢做好事,亦會判得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