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陳小姐是民事簡易庭的原告,沒有聘請律師,已於10月中開過一次庭,當庭對方律師遞給法官及陳小姐各一份答辯狀,法官說給1個月的時間準備書狀就結束開庭,然後至今又過了2個月,終於收到下次開庭的通知:2月18日辯論,法官預留的開庭時間只有5分鐘。
- 依法最遲應該在何時寄出針對被告答辯狀的準備書狀?
- 如果準備不及,直到開庭時才給法官和被告準備書狀,這樣可以嗎?這樣是否又會因耽誤被告提出答辯狀而必須多開一次庭?
解析:
- 答辯狀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對於被告答辯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後5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3日前為之。
自陳小姐敘述,法院如定於2月18日舉行言詞辯論,陳小姐須在收到被告答辯狀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或至遲須在2月15日前將準備書狀提出於法院及被告。 - 言詞辯論準備未充足
民事訴訟法之準備程序,目的在於整理案件事實,協議並簡化雙方當事人爭點,以利言詞辯論之進行。如當事人無法在法定期間內準備好書狀,將會對他造當事人造成突襲,且無法適時作好準備,使得言詞辯論無法順利進行。
言詞辯論準備如在此未充足之情況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故如已經準備好書狀,應盡早提出,如此一來對造在準備答辯狀時,陳小姐才有充足的時間準備,而非將書狀壓至期限最後才提出,可能會延宕訴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