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刑事案件,檢察官是否應於偵查過程中,要求告訴人/被害人「具結」?如果,告訴人/被害人在未簽具結的情況之下,法官接獲案件時是否還可以繼續審理?
解析:
- 所謂具結,係指證人以文書保證其所陳述者係屬事實,乃證言真實性之程序擔保,在歐美國家因宗教傳統之故,多半以宣誓為之。故具結乃為確保證言之真實性而設之制度,倘證人於具結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而虛偽陳述者,則構成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 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的案件,不管偵查中告訴人/被害人是否具結,法院就起訴程式做形式審查後,若符合程序,自應審理,與具結與否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