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常識行政相關法庭單憑妳的說詞,法官真的判不下。

單憑妳的說詞,法官真的判不下。

案例

  我女兒曾遭人非禮,去警察局報案,案件送到檢察官那邊,檢察官竟說不能單憑我女兒的說詞就入人於罪,難道我女兒不算是證據嗎?我也有出庭說明,不算是證人嗎?


解析:

  • 打官司勝敗與否的關健,依靠的就是證據,包括人證,物證、書證,不管當事人怎麼說、如何講,尤其是說些大道理,講些不相關的,還是改變不了「有多少證據,就講多少話」的法則。
  • 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都得憑足夠的證據來認定「犯罪事實」,始能套用法條及罪名,並起訴被告,交給法官審判。例如,你控告某某人於某時某地打傷你,就得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有這件傷害的事實,檢察官始得以據此來起訴傷害的罪名。當然,你也可以請求檢察官為你調查是否尚有其他證據,以佐證你的說詞。
  • 雖然被害人的說詞可當做證據,但僅屬上面所說的「足夠的證據」之一罷了,一般而言,在刑事性侵害犯罪,所指的「足夠的證據」,是除了被害人的說詞外,更應要有其他證據來補強,否則冤獄會一大堆了。像是你被持木棒打傷,你的說詞固然是人證之一,但也應要有其他證據,像是書證(驗傷證明單)、物證(木棒),來驗證你的說詞是真或假。除了被害人的指述外,如果還有其他東西作為佐證,會比較容易說服法官或檢察官,對你的說詞採信,否則容易被認定為係空口說白話。所以,只有被害人的說詞,尚還不夠,再加上其他的證據,始可謂「足夠的證據」。
  • 如果光憑一個人的說詞,就可當做是「足夠的證據」而入人於罪,那要冤枉一個人,實在太容易了。所以,司法實務上對於僅有「被害人的說詞」為證據的刑事案件,檢察官是少有據此就起訴被告,縱使檢察官勉強起訴了,也經不起法官的檢驗,最後還是會被判無罪的。
  • 前衛生署涂署長遭控性騷擾案件,當初就是僅憑被害人的說詞,社會上多數人就以為是他幹的,又再加一些根本不在場人的說詞,大家更以為涂應該逃不掉了。後來,被害人竟又改口認錯人了,原來此「涂」非彼「屠」,著實讓我們上了一課。原則上千萬不要僅單憑一個人的說詞,就認定他說的事實是真的。
  • 另外,如果你向法官說你殺了人,但找不到屍體,也沒有兇器,更查無其他的證據來佐證,法官根本無法單憑你一個的說詞就定罪。其實,現代的司法觀念,是以保障基本人權為出發點,是寧可錯放一百,也不願錯殺一人,不像從前是寧錯殺一百,也不願錯放一人。所以,認定事實的依據,不僅要有證據,而且是要足夠的證據,光憑被告或被害人一方說詞,證據仍然不足以入人於罪。
  • 總之,你所提及你女兒遭非禮的事情,除了你女兒的說詞外,仍須提供「其他證據」來補強,否則是很難說服檢察官,而法官判罪採證又比檢察官嚴格。至於,你的作證說詞應是聽你女兒轉述而來的,這種聽人轉述而來的說詞,專業術語叫做「傳聞證據」,原則上是不能當做證據。因為你根本沒有親身目睹耳聞你女兒遭非禮的事實經過,又如何知道你女兒到底有沒遭性侵害,所以,你的說詞原則上根本不叫做證據。
  • 最後,也許你會說打官司很無情,也很殘酷,什麼人證物證書證,到頭來還是讓壞人逃走了,但話說回來,壞人是誰在認定的,不是你,也不是我,而是與雙方都不相識,亦無利害關係的中立、客觀的法官。但設身處地思考一下,若無此套凡事講證據的現代司法,那天你遇到遭仇人誣諂而吃上司,恐怕就得含恨終身了。所以,若真遭人設計而吃上官司,你真的會感謝這套打官司的採證道理,並慶幸的說:還好法官不會單憑他的說詞就入我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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