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常識行政相關法庭遇上無法出庭狀況,必須要委託訴訟代理人。

遇上無法出庭狀況,必須要委託訴訟代理人。

案例

  王小明伯父王大同有一子但已獨居將近四十年頭,日前王大同住院但積欠房東租金,致房東提告要求強制執行驅趕,若王大同因臥病就醫無法出庭也無法收到法院公文送達,王小明如何幫助他?


解析:

  • 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暨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 王小明與王大同屬於旁系血親三親等之法律關係,自符合上開條文所示准予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則王小明如欲協助王大同進行民事訴訟,待王大同簽署訴訟代理人委託書時,即可呈報予法院請求法院准許為訴訟代理人,並請求法院將相關訴訟文書寄送至王小明住所即可。 
  • 若王大同符合法律扶助之資格時,亦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在當地的分會申請扶助,分會將會指派法律扶助律師協助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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