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的重要性。

案例

  小李騎著心愛的機車在鄉間小路兜風,好不快意。到了一個交岔路口,突然從左側來了一輛由老林開的計程車,雖然老林踩了剎車,但車頭還是撞到小李的機車車頭,機車因而倒地,使擋泥板破損,小李亦跌倒在地,手腳都受有輕微的擦傷。老林見狀趕緊下車,察看小李的情形,看到他受傷了,機車也有損壞,便說願意給他五千元做為賠償金,小李因為覺得沒啥大礙,且因為怕麻煩,所以就答應了。

  但因為老林今天尚未載到客人,手邊沒有足夠的錢,所以約好七天後由小李到計程車行拿,之後就各自離去,小李因覺得機車檔泥板破掉不好看,且老林已答應要賠償,就把車騎到機車行修理,至於傷口,為了省錢就回家擦擦優碘就好了。

  而老林上路後,覺得小李所受的傷勢輕微,機車的修理費也應該不多,懊惱不應該答應的太快,回到車行後,其他司機亦同聲附和,所以七天後小李依約到車行拿取賠償金時,老林反稱是小李騎機車撞他的,而且小李車未毀,人亦未受傷,而不願賠償他。

  小李見老林等人多勢眾,只好摸摸鼻子離開。回到家,小李想到要告老林,可是他不知道要告什麼,也不知道要準備什麼資料。


解析:

  小李可提起的訴訟有二,一為刑事部分,另一為民事部分:

  • 刑事部分
      老林因為過失致小李受有手腳擦傷之傷害,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為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小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在六個月內到警察局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或委任律師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至於應準備的資料至少應有診斷證明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如果小李沒去醫療院所驗傷或就診,那就很難證明他受有傷害。
      另外,當時他沒有報警,沒有警察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或相片,他的機車又已修好,如果又沒有人證,那要證明發生車禍的情形,就有困難了。至於機車毀損部分,因為刑法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所以該部分沒有刑事責任可言。
  • 民事部分
      小李可以向地方法院請求老林賠償因身體受傷所受的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包括減少勞動能力(如不能工作的損失)、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如醫藥費)的損失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等。另外,機車毀損部分,小李亦可請求老林給付修車的費用或因物毀損所減少的價額。
      應準備的資料為:發生車禍的證據(同(一)刑事部分)、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收據、修車的收據及有關身份、地位、收入等用以衡量精神慰撫金數額之資料。如果小李沒有去報警,也沒有就醫,無法提出發生車禍的相關事證及受傷暨因受傷支出費用的收據,又沒有人證,那法院就難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須注意是應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在二年間(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或十年間(自有侵權行為時起算)請求。

  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有明文規定。又現行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職司審判的法官原則上不負調查證據之責,而由訴訟之當事人提出證據來證明所述為實在。但是法諺有云:「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舉證攸關訴訟之勝敗,證據的蒐集及保存應該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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