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志強在某大學商學院就讀,會計學的教科書是用原文,一本就要一千五百多元,志強看同學拿到影印店影印,並裝訂好,看起來跟原文書並不相上下,一本才五百多塊錢,真筏算,就向同學借了一本原文書送到影印店影印,志強是不是違反了著作權法?
解析:
- 縱使供自己使用,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物,著作權法亦設有處罰之規定,而影印亦為重製之一種方式,故志強之行為是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會被判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影印整本原文書,與在圖書館裡閱覽某篇文章,認為有利用的價值而影印某篇的情形不同,後者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可以不用處罰。
- 不過「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又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但是如何叫做「合理使用」呢?「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可由下列四點判斷:影印目的、書籍性質、影印占整本書比例、影印結果對書籍買賣市場的影響。
- 第一,假設為了賺錢,像是影印書籍賣售,法院中容易被判定侵犯著作權;但如果影印是為了學習,例如課堂講義,則比較不被判定侵害著作權。
- 其次,如果書籍主要用於商業用途,例如小說、雜誌,被判定侵害可能性十分高;但如果書籍主要是來學習,例如課本,就不會被判定侵害著作權。
- 再來,當影印頁面占整本書比例愈大,就越可能被判定成侵害著作權。
- 最後,影印結果對書籍買賣市場的影響程度,假使影印暢銷書,對市場影響較大,較可能被判定侵害著作權;反之,影印冷門書,對市場影響較小,則比較不會被判定侵害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