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沈姓男子在網路上販賣盜版XBOX光碟,成本每片80元,在網路上以每片120元出售獲利10餘萬元,法院判刑半年易科罰金18萬元。民事賠償部份,判賠X軟公司新台幣665萬元外,還需登報道歉。
解析:
- 法律不處罰購買盜版者,但轉售者會有法律上相關的責任。販賣仿冒之著作物又分為自己仿冒後販賣,及他人仿冒自己僅負責販賣,其法律責任亦不相同,分為下面兩種:自己仿冒後販賣、未仿冒僅販賣仿冒品。
- 自己仿冒販賣者,觸犯著作權法中重製罪及散佈罪,同時,法律為嚇阻更多盜版光碟的產生,針對重製光碟者會有加重刑責的處罰。
- 沒有仿冒行為僅販賣仿冒品,因為知道所販賣的商品為仿冒品卻持續販賣,違反了「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且因販賣之仿冒品影響市場,且對知識經濟進步產生阻礙,法條中特別針對光碟製品有加重刑責之處分。然而,為鼓勵販賣人提供仿冒來源,明訂出販賣人提供源頭,『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