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昌偉,31歲,是一間塑膠公司的操作員,平常都是依老闆的指導操作機器,去年9月,在操作時發生意外導致手截肢,昌偉和公司在勞工局達成和解,就職業災害工資補償三十萬元,但昌偉媽媽認為三十萬元買他兒子一隻手,她不甘心,問還可以要求增加金額嗎?
解析:
- 昌偉在工廠上班時間操作機器發生截肢的意外是職業災害,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司應該給予補償。現在昌偉已與公司達成和解由公司補償昌偉三十萬元,所以就職業災害部分,公司已不用再負擔。
- 但是,員工發生職災,雇主不是只有勞基法上面的責任而已,另外還有民法上的責任,就是損害賠償責任和雇佣契約的責任,這些不在和解範圍內,如果公司對昌偉截肢有過失,昌偉還可以就這個部分向公司索賠。
- 本件好佳在昌偉與公司在勞工局的和解書上寫「補償三十萬元」,表示是勞基法上的補償責任而已。對於侵害身體的侵權行為和雇佣契約的權利沒有和解到,所以才可以再向公司要。
- 如果寫的是「賠償三十萬元」那就糟糕了,表示全部都和解到了,一字之差,真的差很多的。不同的原因是這樣的:雇主的職災責任是法定的,即使雇主沒有錯都要補償勞工,這是因為勞工是經濟上弱勢,所以照顧勞工。
- 如果雇主對職災發生有錯(法律上叫做故意或過失)那麼除了補償責任外,還有賠償責任,這個求償範圍就比單單補償大多了。
- 不過,這時重點是要證明雇主有過失,只要有證據證明雇主對職災的發生有過失,就可以再向雇主要求賠償。道理在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