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建華向欣欣車行租了一部小客車,雙方講好只租一天,租金是一千二百元,建華付了錢,把車子開走後,沒有再打電話說要續租,就把這部車子當作自己的車子使用,一用就用了三個多月,後來,引擎故障,建華就把車子丟在路邊不管了,可以嗎?
解析:
- 建華跟車行本來說好只有租一天,竟然沒有再打電話說要續租,就把這部車子當作自己的車子使用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侵占罪。
- 後來,引擎故障,建華就把車子丟在路邊不管了,是屬於處分的行為,都包括在原來的侵占罪裡頭,不再論其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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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華向欣欣車行租了一部小客車,雙方講好只租一天,租金是一千二百元,建華付了錢,把車子開走後,沒有再打電話說要續租,就把這部車子當作自己的車子使用,一用就用了三個多月,後來,引擎故障,建華就把車子丟在路邊不管了,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