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提醒各位,租約的簽定在事前即要看清楚,要有個概念:「法律是保護懂得維護自己權益的人。」
解析:
- 其實,大部份的契約只需口頭約定就能成立,不一定要簽約才算數,但應特別注意的是,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書面)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
- 不過,因租賃期間常會涉及一些相關事項 (如提前解約、修繕問題…等等),若無訂定書面契約,常會造成雙方對權利與義務的認知上有很大的爭議,且舉證不易。
- 所以,白紙黑字寫清楚彼此的權利義務,以避免發生糾紛時,雙方在無憑無據之下各說各話,這樣較容易讓評斷者,容易難釐清事實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