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依據所得稅申報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倘若未超過十二萬元,以實際數為限)申報扣除。」
解析:
- 也就是說,在外租屋的費用,可由父親或母親或扶養直系親屬在申報所得稅時列為扣繳項目,最高額度是十二萬,只要十二萬內都可申報。
- 申報時應要檢附「承租房屋租金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房東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和「個人承租自住房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