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是一位國中女老師,也曾被男老師在辦公室裏罵過「老處女」,就像報載立委游月霞罵當時的陸委會主委蔡英文的口氣,請問這樣算不算是謗誹?我很不甘心,想告他?如果真告,對方會有什麼後果?
解析:
如果一個人做了一件社會偏差行為,也就是一般所謂錯誤、惡的行為,法律上,將有三種後果:
- 賠錢給對方,稱「民事責任」,例如單純欠錢不還。
- 要去蹲牢獄,稱「刑事責任」,如酒後駕車不服臨檢,還對女警罵「老處女」,己涉公然侮辱罪。
- 罰錢(鍰),如闖紅燈、超速等,稱「行政責任」。
罵人「老處女」會涉及刑責「妨害名譽」,雖然憲法保障人們言論自由,但若在公開場合,以說的或寫的方式侮辱對方;或以無中生有、誇大渲染之事,誹謗對方的名聲,即非憲法保障範圍。換言之,制憲者透過立法「妨害名譽」刑責,來達到嚇阻公然侮辱及誹謗惡行,保護人們的第二生命-名譽。
「妨害名譽」有二種,第一種「公然侮辱」,在公開場合(公園、學校、辦公室、馬路等)以抽象言詞責罵對方,造成社會上多數對其人產生負面的評價,「王八蛋」、「白痴」,或以一般人所稱「三字經」、「五字經」類似國罵詞等等,即有可能惹上公然侮辱官司。如果沒在公開場合,僅是私下在電話裡罵對方「X你娘」,立法者認為那是個人發洩情緒的方法,不構成公然侮辱。簡單說,罵人得看場合才行。
第二種是「誹謗」,指無中生有或誇大渲染某些事,而出言傷人,致他人的名譽受損。例如曾有一家電視羅姓女主持人,在節目中傳述製作人無中生有事,指稱一名何姓名媛,如何當過酒店小姐,及如何因離婚而取得高額贍養費等,以致於被控告,吃上刑事官司,還附帶民事求償一億元。
綜上所述,該男老師在辦公室罵妳老處女,已構成「公然侮辱」,如果妳忍無可忍真要打官司,來捍衛妳的「名譽權」,可以到警察局製作筆錄,或檢察署按鈴申告或具狀告訴,但請注意此告訴乃論之罪,有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妳也可以打民事官司,至法院民事庭遞交民事起訴狀,以對方侵害妳的「名譽權」,要他賠錢(損害賠償)並登報道歉(回復原狀),專業術語叫「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不妨建議妳,可先發存證信函給男老師,表達妳的不滿「人爭一口氣,佛爭一柱香」,迫使其出面道歉,否則將不惜為此興訟。
最後,還是那句老話:打官司,別忘了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