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律常識家庭相關繼承拋棄繼承通知及時點?

拋棄繼承通知及時點?

案例

  小王的舅舅張三於5月9日過世,依民法規定,小王的母親張四是否得於2個月內(即7月9日之前)辦理拋棄繼承的手續?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的時限是否一樣?倘若張三的子女不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張四是否就無法辦理?張三的子女如拖至最後一日才辦理,而張四之後才得知,該如何補救?


解析:

  • 遺產繼承人的順序是依照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 順序的功能在於,如果第一順序(如子女)都有意願繼承,則繼承權仍然是子女們享有;如果子女們皆拋棄繼承,則繼承權才會落入下一順序(即父母)繼承人身上,以此類推。準此,如果張三的子女未拋棄繼承,則張四不會有繼承的問題。
  • 拋棄繼承之通知的部分,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74條定有明文。故拋棄繼承須向法院辦理,且必須要通知下一順序的繼承人。
  • 而拋棄繼承之時間點,則按「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民法第1176條第7項定有明文。亦即自「知道」可以繼承之日起,以三個月作為可以拋棄繼承的期限,所以無須擔心前順位的人在三個月屆至前方行通知,因為三個月期間,是以各順序繼承人知悉之日開始起算。
  • 最後,民法98年6月修正時已全面改採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也有人稱限定繼承主義),亦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現在已無所謂限定繼承之期間的問題。
Go to top
撥打電話 
撥打電話
LINE加入好友 
加入好友
線上客服 
線上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