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目前和先生處與分居狀態,因為無法忍受他將女人帶回家中,雖然他承認帶回家中,但不承認有茍且之事,奈何我又出差無法抓到抓姦在床的證據,所以無法忍受與此人相處,我離家出走在外租屋達半年以上,我聽說如分居達半年以上就可到法院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請問確有其事嗎?
是否真的分居達半年以上即可到法院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如果真已到法院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那是否妻在已分居但未離婚的前提下再自斥資購買房子,還受制於離婚後先生可要求分享這房子的權利嗎?
解析:
- 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 您欲提出聲請時需提供事證供法院審酌夫妻是否有難於共同生活及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之情形。
- 在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若法院准予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則以「法院宣告確定時」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之一方皆有權訴請他方就「改用前」之剩餘財產差額進行分配。故在法院裁判確定前之財產仍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