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法院判決離婚兩種。
- 協議離婚
(一) 協議離婚,係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須經二名以上證人簽名)後,雙方攜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以解消婚姻關係之情況。
(二) 協議離婚,須雙方攜帶離婚協議書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完成,始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若未『辦妥』離婚登記,仍屬婚姻關係存續中。 - 法院判決離婚
(一)法院判決離婚,係指夫妻一方或雙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事由,致無法再維持婚姻關係,而由夫妻之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經法院審理後確認離婚有理由,判決夫妻離婚確定後,以解消婚姻關係之情況。
(二)法院判決離婚,只須法院判決兩造離婚,且經判決確定後,即發生婚姻關係解消之事實,並不因是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而受影響,惟為符合行政登記之程序,離婚判決確定後,訴訟當事人任一方仍應持離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