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老公是一個商人,常常大陸與台灣兩地跑,最近我發現他竟然與大陸女子發生外遇,包起二奶來了。請問我要如何行使我的權利?
解析:
- 由於大陸妨害婚姻、家庭罪中並無通姦罪之規定,所以無法於大陸對其提起告訴。若在台灣提起通姦罪之告訴,但依法屬地主義,其管轄就犯罪地來說,需由大陸來審理,但大陸並無此罰責時,原配只得依法提出民事賠償。
- 因為刑法規定,台灣境外犯罪只能審理內亂外患罪和3年以上刑期的罪;至於像通姦罪,只能判1年以下徒刑,又是在國外發生,法院沒有審判權;這樣的法令似乎變相鼓勵境外通姦?那麼台商在大陸包二奶、三奶豈不是無法可管嗎?
- 但事實上還是可以訴求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