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國刑法關於通姦罪的規定如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解析:
- 所謂「通姦」是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都有意思同意發生的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有別於強姦。
- 通姦罪成立的兩個要件:
1. 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
2. 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 - 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有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
- 如果在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也不影響通姦罪之告訴。
- 另外若與未滿十四歲之孩童相姦,因其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其反而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