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妳到底要不要把錢拿出來?」,博仁大聲對著妻子淑美吼,「那邊的房子離小孩的學校太遠,開車接送不方便,可不可以再看近一點的房子?」,淑美對著怒氣沖沖的丈夫博仁解釋,「為甚麼我說東,你就偏偏要說西?是不是故意跟我作對?看來,不修理妳,妳不會聽話」,博仁一聽妻子竟然敢在父母親面前與他有不同意見,突然打了淑美頭部一拳,淑美因閃避不及而跌倒在地。
婆婆趕緊上前拉開博仁並叫淑美先出去一下,走出家門的淑美越想越氣,想起自己為了這個家,付出全部的心力,白天除了要先載小孩子去上學,還要趕去上班,下班回來,又要作家事及指導小孩的功課,如今丈夫只是因為自己對於購買房子的地點提出不同意見,竟然出手打她,不禁淚流滿面,決定要對丈夫提出傷害告訴。
派出所值班警察聽完淑美的陳述後,叫淑美趕緊去醫院驗傷,再拿診斷證明書來派出所作筆錄,因為記載著淑美身上受有傷勢的診斷證明書,是控告博仁傷害最有力的證據。當天下午,博仁接到派出所的通知,一到派出所就對著淑美大聲「你這個女人,跑來派出所告狀?是不是要害自己的先生去關?我只有輕輕打一下而已,會死嗎?」,並轉身對警察說:「不好意思,家務事還要麻煩你們」。
此時,負責的警察起身對著博仁說:「先生,你的觀念太落伍,現在已經是男女平權的時代了,且法律之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如果先生將太太打成輕傷,而太太在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傷害告訴,則先生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法官可以判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又涉犯刑法的罪已經不是單純的家務事了,是屬於家庭暴力行為,太太可以自己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或者由我們為她申請,一旦保護令下來,先生必須依照保護令的規定不可再對太太施暴,否則又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要被關的」。
博仁其實很愛淑美的,當初二人經過多年戀愛才結婚,但總是因為無法克制自已暴躁脾氣,只要淑美跟自己有不同意見,自己生氣咆哮,讓個性溫和的淑美受了不少氣,而淑美為了這個家,忙碌的像陀螺一般轉來轉去,今天自己竟然還當著父母親的面打她,實在太過分了,否則淑美不會氣的要告他,而且警察先生說的話也很有道理。想到這裡,博仁滿懷愧疚,上前拉起淑美的手說:「對不起,我太衝動了,竟然動手打妳,請原諒我一次,好不好?我會把這個臭脾氣改一改」,淑美看到這個平日體貼、負責顧家的丈夫,不禁掉下眼淚,當場抱著博仁痛哭,隨即向警察表示不告了。
解析:
- 每個人都是法律上保護的個體,擁有獨立的自主權,沒有任何人有權力去傷害任何人,因此先生不能動輒毆打太太,以免觸法,損人又不利己。婚姻生活本即充滿許多苦與樂,惟有具備同理心彼此互信互重,才能建立美滿幸福的家庭生活。
- 博仁知道以後碰到事情時,淑美是可以表達她的看法的,因為太太也是家中的支柱,如果彼此對事看法不一,何妨找一間氣氛好的餐廳,讓彼此的心情放鬆,喝一杯咖啡,坐下來好好溝通,這種方式,應該比出手打人好吧。